汽车有瑕疵处理记录 未告知消费者是否算欺诈?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隋岳、罗雅之、钟晨曦 发表时间:2019-04-19 06:2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隋岳 罗雅之 钟晨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度广州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莫某与广州松某公司、顺德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涉及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对瑕疵进行处理的记录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未告知瑕疵处理记录 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

2017年,莫某与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松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共花30多万元购买了一款奥迪A4L款小汽车。顺德世某公司系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也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货方。广州松某公司通过其渠道提取到案涉车辆并交付莫某。顺德世某公司对车辆进行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于是进行了检测,并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但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并未告知莫某上述瑕疵处理记录情况。

一次驾车途中,莫某的车出现故障,后拿去维修时才发现上述瑕疵处理记录。随后,他以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欺诈骗取其购买案涉车辆为由,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记者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退一赔三的前提是车主要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经销商依规处理问题 法院判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如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且记录中的事项并不在《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之列,不应仅以经销商未告知该处理记录而认定为欺诈。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莫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随后生效。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做出虚假承诺,引诱对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欺诈,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退一赔三的处理。4S店在将车交付消费者前,会按汽车行业惯例对车进行售前检测(PDI检测),并将PDI检测记录输入电脑中。很多车主在后来的汽车保养过程中发现收车前竟然还有‘维修记录’,由此‘心里不舒服’,但不能因此认定经销商欺诈。”经办法官表示。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负责人昨日表示,在汽车消费纠纷中,法院在认定经销商欺诈时会持审慎态度。当销售商存在一些过错,没有向消费者披露一些信息时,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造成,法院会审慎认定其行为属欺诈性质,因为一旦认定为欺诈,就意味着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和后果了。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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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瑕疵处理记录 未告知消费者是否算欺诈?
金羊网  作者:董柳、隋岳、罗雅之、钟晨曦  2019-04-1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隋岳 罗雅之 钟晨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度广州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莫某与广州松某公司、顺德世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该案涉及汽车经销商在交付前检查时对瑕疵进行处理的记录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未告知瑕疵处理记录 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

2017年,莫某与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松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共花30多万元购买了一款奥迪A4L款小汽车。顺德世某公司系品牌方授权经销商,也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货方。广州松某公司通过其渠道提取到案涉车辆并交付莫某。顺德世某公司对车辆进行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于是进行了检测,并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但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并未告知莫某上述瑕疵处理记录情况。

一次驾车途中,莫某的车出现故障,后拿去维修时才发现上述瑕疵处理记录。随后,他以顺德世某公司、广州松某公司欺诈骗取其购买案涉车辆为由,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记者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退一赔三的前提是车主要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经销商依规处理问题 法院判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如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且记录中的事项并不在《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之列,不应仅以经销商未告知该处理记录而认定为欺诈。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莫某以两公司存在欺诈而退一赔三的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随后生效。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做出虚假承诺,引诱对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欺诈,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退一赔三的处理。4S店在将车交付消费者前,会按汽车行业惯例对车进行售前检测(PDI检测),并将PDI检测记录输入电脑中。很多车主在后来的汽车保养过程中发现收车前竟然还有‘维修记录’,由此‘心里不舒服’,但不能因此认定经销商欺诈。”经办法官表示。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负责人昨日表示,在汽车消费纠纷中,法院在认定经销商欺诈时会持审慎态度。当销售商存在一些过错,没有向消费者披露一些信息时,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造成,法院会审慎认定其行为属欺诈性质,因为一旦认定为欺诈,就意味着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和后果了。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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