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刘娅报道:广州一名男子到朋友家喝乔迁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亦被判赔偿。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5月5日)通报了这宗案件。
不幸:心存侥幸 醉酒骑车意外事故导致身亡
事情回溯到2018年5月3日上午12时左右,阿庆到阿秋(均为化名)家吃完午饭,各自骑摩托车去神山闲逛至大概1点半左右分开。当天晚上7点多,阿庆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庆于当天14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段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期间阿秋曾打过电话到阿庆妻子询问阿庆是否到家。
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庆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5.2mg/100ml。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知,阿庆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阿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亲属:阿秋未尽安全注意及劝阻义务应担责
阿庆的妻子及儿子认为,阿庆受阿秋邀请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并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后阿秋明知死者阿庆严重醉酒状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醉酒者护送到家、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813.8元。
法院:对醉驾行为起积极作用,承担5%责任
关于死者是否饮酒的问题。法院经审查,结合阿庆平时喜欢喝酒、阿庆到阿秋家中时携带了白酒、阿庆午饭时提出喝酒、经鉴定事故时阿庆处于醉酒状态等情况及证据,认定阿庆当天中午在阿秋家吃饭并饮酒。
关于阿秋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对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损害危险之虞,相关人员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经司法鉴定阿庆已构成醉驾,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为对阿庆实施醉驾行为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据此,应认定阿秋对阿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阿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首先,阿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人身安全负有首要的谨慎防范义务,严禁酒后驾车已属于社会常识,酒后驾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阿庆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该过错应完全归于阿庆。再次,阿庆还存在忽视自身安全未带安全头盔的过错。反观阿秋一方,其未劝阻阿庆酒后驾驶且与其一同驾车外出,其行为系阿庆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的轻微因素。综上,酌定由阿秋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最后,按阿庆死亡后以法律标准认定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阿秋向阿庆的家属支付5%的赔偿款即37219元。
法官:同饮者务必提醒同伴切勿酒后驾车
法官指出,酒后驾车或骑车时,司机受到酒精麻醉后,反应变得迟钝,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后果无法挽回,请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饮酒勿开车,开车勿饮酒。作为同饮者,也务必提醒同伴切勿酒后驾车。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
4.失去理智
酒精刺激下,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做出失去理智的事。
5.疲劳度激增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