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推倒后竟冒出另一个“屋主”,房子究竟是谁的?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5-10 23:06

金羊网 记者董柳

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白石村高湖塘有处老屋,破败倒塌,无人居住。2018年初,主张该房为己所有的该村70岁老人刘木(化名)想把老屋推平,重新修建个简单铁皮屋,遂租借了黎某某的钩机,铲除泥土屋。未料,做完这些后,其侄子刘侄(化名)等人以老屋属于其所有为由,将刘木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今年2月,梅州市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木与黎某某是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62520元。

两被告均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刘木称,自己作为真正的老屋继承、管理者,出于安全考虑,有权处理已倒塌多年的老屋。而黎某某称,其只是受委托铲平破败的老屋,也未具体操作钩机施工,只是将钩机师傅介绍给刘木,不应承担责任。

究竟谁才是老屋的实际所有人?黎某某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梅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叔叔租借钩机推平老屋后冒出另一“屋主”

从大埔县城到白石村约有32公里,从白石村再到深山密林中的高湖塘,还得1个多小时车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原因,2005年,全村村民在领取政府每户1万元的搬迁款后,整村搬迁。

2011年,黎某某经人介绍,到梅州大埔县高湖塘承包荒田、山地来种植药材。近年里,刘木得知黎某某租借有挖土机,一直表示希望他介绍钩机用来平整倒塌多年的老屋地基,“重新修建个铁皮屋,用来祭祖。”

黎某某看到刘木那老屋没人进出过,且已严重坍塌、烂屋内外长满杂草、树木丛生情况,经不住刘木多次请求,2017年12月,两人签订协议,以15000元施工工资转租借挖土机,帮他平整地基。2018年1月,钩机师傅钟某便按刘木要求的老屋地基进行了平整。

可在房屋被铲平后,刘木侄子刘侄等人认为,那平整的泥屋地基,是自己在高湖塘父亲所建,屋内还有很多生活用品,并在2018年1月19日报警,要求赔偿。因双方没有就赔偿取得一致,刘侄等人起诉到大埔县法院,请求索赔财产损害损失20万余元,被告为刘木、黎某某和钟某。

铲除前兄弟间曾口头商量过?

租借钩机的黎某某认为,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是刘木实施,自己仅是租借行为,当时刘木多次表示是房屋的权属人,如今屋烂倒塌得进人不得,便想铲除后重新建造铁皮屋以便回乡有个落脚点。

刘木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以及屋内损失,仅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自行制作的清单,无法证明房屋地基是原告的,无法证明清单内物品是否存在,其要求赔偿的金额缺乏法律依据。作为刘侄的叔叔,在一审过程中,刘木还认为刘侄等人不具备诉讼资格,非适格原告。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侄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他连房产证、建房许可、宅基地证明等均未提供,因而无权提起诉讼。

刘木表示,他有三兄弟,因为老屋10多年无人居住,全村也没有一户村民在此居住,大哥、二哥去世前,三兄弟商量好,将倒塌房屋铲平后,建造一间便于祭祖的铁皮屋。此外,他还出具了书面声明,表示全程事宜由他本人负责指挥,也去鉴定机构作了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另一被告黎某某无关。他强调,烂屋倒塌10多年,已经没有价值。

铲除房屋前有没有告知侄子等人?刘木说,他大哥多年前去世,去世前多次口头交待要回去平整老屋,“而侄子1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大埔县城,跟他从来没有过联系,侄女远嫁后平时也未有联系。”

刘木认为侄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

老屋的权属究竟归谁所有?

一审大埔县法院认为,刘木的大哥刘某去世后,上述房屋及杂间由刘侄等人管理使用,被告刘木、黎某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情况应当清楚。而刘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就授意黎某某铲除房屋,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民事权益。评估机构作出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上述房屋及杂物间的价值为59070元,用去价格评估费3450元。为此,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木及黎某某共同赔偿62520元,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刘木、黎某某上诉后,二审庭审上,原告未提供权属证明、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时,原告刘侄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也没有建房许可、宅基地等证明,只是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其父亲所建设。在二审庭审上,刘木也出具村委会证明对抗,以证明刘侄的村委会证明不能用于价值、评估等用途,只能证明刘侄的父亲在村里有屋基。

对于《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刘木还向二审法官表示,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在一审时已当庭质疑其可靠性,“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没有双方质证,评估机构没有实地测量与勘测,是根据房屋仍然完整时的照片、刘侄手写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计算出的结果。而且假设房屋是全新的状况进行评估。”

而黎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刘侄没有出具权属证明并非适格原告,其主张物权的应当提供登记证明,即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其对涉诉房屋具有物权,或者被继承有物权。此外,本案中,刘木与黎某某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刘木委托黎某某,介绍雇请钩机师傅代为清理已经坍塌的房屋。而这种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因而该律师认为,黎某某主观上无过错,且属于善意行为,一审法院将黎某某和刘木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由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此案还在二审过程中,尚未二审宣判。

编辑:白茶
数字报
老屋推倒后竟冒出另一个“屋主”,房子究竟是谁的?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5-10

金羊网 记者董柳

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白石村高湖塘有处老屋,破败倒塌,无人居住。2018年初,主张该房为己所有的该村70岁老人刘木(化名)想把老屋推平,重新修建个简单铁皮屋,遂租借了黎某某的钩机,铲除泥土屋。未料,做完这些后,其侄子刘侄(化名)等人以老屋属于其所有为由,将刘木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今年2月,梅州市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木与黎某某是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62520元。

两被告均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刘木称,自己作为真正的老屋继承、管理者,出于安全考虑,有权处理已倒塌多年的老屋。而黎某某称,其只是受委托铲平破败的老屋,也未具体操作钩机施工,只是将钩机师傅介绍给刘木,不应承担责任。

究竟谁才是老屋的实际所有人?黎某某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梅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叔叔租借钩机推平老屋后冒出另一“屋主”

从大埔县城到白石村约有32公里,从白石村再到深山密林中的高湖塘,还得1个多小时车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原因,2005年,全村村民在领取政府每户1万元的搬迁款后,整村搬迁。

2011年,黎某某经人介绍,到梅州大埔县高湖塘承包荒田、山地来种植药材。近年里,刘木得知黎某某租借有挖土机,一直表示希望他介绍钩机用来平整倒塌多年的老屋地基,“重新修建个铁皮屋,用来祭祖。”

黎某某看到刘木那老屋没人进出过,且已严重坍塌、烂屋内外长满杂草、树木丛生情况,经不住刘木多次请求,2017年12月,两人签订协议,以15000元施工工资转租借挖土机,帮他平整地基。2018年1月,钩机师傅钟某便按刘木要求的老屋地基进行了平整。

可在房屋被铲平后,刘木侄子刘侄等人认为,那平整的泥屋地基,是自己在高湖塘父亲所建,屋内还有很多生活用品,并在2018年1月19日报警,要求赔偿。因双方没有就赔偿取得一致,刘侄等人起诉到大埔县法院,请求索赔财产损害损失20万余元,被告为刘木、黎某某和钟某。

铲除前兄弟间曾口头商量过?

租借钩机的黎某某认为,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是刘木实施,自己仅是租借行为,当时刘木多次表示是房屋的权属人,如今屋烂倒塌得进人不得,便想铲除后重新建造铁皮屋以便回乡有个落脚点。

刘木认为,原告主张的房屋以及屋内损失,仅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自行制作的清单,无法证明房屋地基是原告的,无法证明清单内物品是否存在,其要求赔偿的金额缺乏法律依据。作为刘侄的叔叔,在一审过程中,刘木还认为刘侄等人不具备诉讼资格,非适格原告。理由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侄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他连房产证、建房许可、宅基地证明等均未提供,因而无权提起诉讼。

刘木表示,他有三兄弟,因为老屋10多年无人居住,全村也没有一户村民在此居住,大哥、二哥去世前,三兄弟商量好,将倒塌房屋铲平后,建造一间便于祭祖的铁皮屋。此外,他还出具了书面声明,表示全程事宜由他本人负责指挥,也去鉴定机构作了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另一被告黎某某无关。他强调,烂屋倒塌10多年,已经没有价值。

铲除房屋前有没有告知侄子等人?刘木说,他大哥多年前去世,去世前多次口头交待要回去平整老屋,“而侄子10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大埔县城,跟他从来没有过联系,侄女远嫁后平时也未有联系。”

刘木认为侄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

老屋的权属究竟归谁所有?

一审大埔县法院认为,刘木的大哥刘某去世后,上述房屋及杂间由刘侄等人管理使用,被告刘木、黎某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情况应当清楚。而刘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就授意黎某某铲除房屋,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民事权益。评估机构作出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上述房屋及杂物间的价值为59070元,用去价格评估费3450元。为此,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木及黎某某共同赔偿62520元,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刘木、黎某某上诉后,二审庭审上,原告未提供权属证明、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时,原告刘侄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也没有建房许可、宅基地等证明,只是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其父亲所建设。在二审庭审上,刘木也出具村委会证明对抗,以证明刘侄的村委会证明不能用于价值、评估等用途,只能证明刘侄的父亲在村里有屋基。

对于《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刘木还向二审法官表示,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在一审时已当庭质疑其可靠性,“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没有双方质证,评估机构没有实地测量与勘测,是根据房屋仍然完整时的照片、刘侄手写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计算出的结果。而且假设房屋是全新的状况进行评估。”

而黎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刘侄没有出具权属证明并非适格原告,其主张物权的应当提供登记证明,即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其对涉诉房屋具有物权,或者被继承有物权。此外,本案中,刘木与黎某某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刘木委托黎某某,介绍雇请钩机师傅代为清理已经坍塌的房屋。而这种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因而该律师认为,黎某某主观上无过错,且属于善意行为,一审法院将黎某某和刘木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由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此案还在二审过程中,尚未二审宣判。

编辑:白茶
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