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拟下月起执行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聪 发表时间:2019-05-12 08:10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今年6月1日起,广州市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近日,广州市人社局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根据今年3月《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规定,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1日前执行。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

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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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拟下月起执行
金羊网  作者:周聪  2019-05-12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今年6月1日起,广州市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近日,广州市人社局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根据今年3月《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规定,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1日前执行。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

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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