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租期不得超20年

来源: 作者:张闻、谢红 发表时间:2019-05-16 15:45

金羊网讯 记者张闻、谢红报道: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出租不得超过20年;房屋销售、出租等经营的广告发布不得使用含有花园、别墅、山庄等住宅性质的名称。

本次纳入监管的是南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及房屋建设、销售、出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农用地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已发包的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入市的,必须先中止原承包合同,并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重新办理入市手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凭证交易。未按要求办理分割登记的,不得擅自将同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入市。

《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被认定为产业载体项目的,不得分拆销售。除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产业载体项目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不得销售、出租房屋,不得收取销售价款、租金或定金。

《办法》还提出,房屋销售、出租等经营的广告发布不得使用含有花园、别墅、山庄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

在监管措施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工作纳入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违反本办法和项目监管协议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将拒不整改的责任人,列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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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租期不得超20年
  作者:张闻、谢红  2019-05-16

金羊网讯 记者张闻、谢红报道: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出租不得超过20年;房屋销售、出租等经营的广告发布不得使用含有花园、别墅、山庄等住宅性质的名称。

本次纳入监管的是南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及房屋建设、销售、出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农用地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已发包的农用地拟转为建设用地入市的,必须先中止原承包合同,并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重新办理入市手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凭证交易。未按要求办理分割登记的,不得擅自将同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入市。

《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被认定为产业载体项目的,不得分拆销售。除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产业载体项目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不得销售、出租房屋,不得收取销售价款、租金或定金。

《办法》还提出,房屋销售、出租等经营的广告发布不得使用含有花园、别墅、山庄等住宅性质的名称,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含有混淆房屋使用性质的内容,且应在项目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以“赠送使用年限”、“转让房屋使用权”等名义变相销售房屋。

在监管措施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工作纳入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镇(街道)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违反本办法和项目监管协议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将拒不整改的责任人,列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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