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带人到女子住处敲门 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还要赔钱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麦婉诗 发表时间:2019-05-19 09:51

广州市民陈女士离职后,遭到一名男子电话威胁、监视、尾随、跟踪,男子自称是她老东家的亲戚,陈女士欠了老东家的钱,他是上门追债的。经调解无果,陈女士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在本案中,陈女士原是奥某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对奥某公司的业务提成有异议,她将收取的客户部分货款用于抵扣公司应当支付给她的业务提成,麻烦自此开始。

2017年5月至7月,自称是公司老板侄子的徐某多次带人到陈女士住处敲门、贴纸条、堵门,要求陈女士还债。陈女士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徐某称他是在追债,但声称双方没有发生争执,他也没有进屋。2017年7月中旬,陈女士与徐某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只是雇人打电话或敲门。

不堪其扰的陈女士最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奥某公司称,该公司对被告徐某等社会人员电话威胁、监视、尾随等行为毫不知情,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人向陈女士追债。被告徐某表示,陈女士欠公司的钱,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是依法向陈女士主张债权,没有限制陈女士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到损害名誉的程度。

法院认为,因为没有原告的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徐某向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仍有待查证。同时,原告陈女士没有对被告奥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提供证据,但被告徐某的行为破坏原告精神安宁,导致原告行动受限,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陈女士人身自由权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依据:法院认为,被告徐某以追索债务为由,多次一人或携带身份不明的人员前往原告住处,被告徐某虽然未进入原告住所内部,但原告住所之外的公共区域仍为业主所共有,被告徐某频繁上门的行为与监视无异,且不定时地频繁敲门以及电话骚扰,足以破坏原告的精神安宁,施加的精神压力在客观上也导致原告的行动受限。故被告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麦婉诗 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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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带人到女子住处敲门 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还要赔钱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麦婉诗  2019-05-19

广州市民陈女士离职后,遭到一名男子电话威胁、监视、尾随、跟踪,男子自称是她老东家的亲戚,陈女士欠了老东家的钱,他是上门追债的。经调解无果,陈女士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在本案中,陈女士原是奥某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对奥某公司的业务提成有异议,她将收取的客户部分货款用于抵扣公司应当支付给她的业务提成,麻烦自此开始。

2017年5月至7月,自称是公司老板侄子的徐某多次带人到陈女士住处敲门、贴纸条、堵门,要求陈女士还债。陈女士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徐某称他是在追债,但声称双方没有发生争执,他也没有进屋。2017年7月中旬,陈女士与徐某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只是雇人打电话或敲门。

不堪其扰的陈女士最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奥某公司称,该公司对被告徐某等社会人员电话威胁、监视、尾随等行为毫不知情,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人向陈女士追债。被告徐某表示,陈女士欠公司的钱,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是依法向陈女士主张债权,没有限制陈女士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到损害名誉的程度。

法院认为,因为没有原告的确认或相关有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徐某向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仍有待查证。同时,原告陈女士没有对被告奥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提供证据,但被告徐某的行为破坏原告精神安宁,导致原告行动受限,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陈女士人身自由权的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依据:法院认为,被告徐某以追索债务为由,多次一人或携带身份不明的人员前往原告住处,被告徐某虽然未进入原告住所内部,但原告住所之外的公共区域仍为业主所共有,被告徐某频繁上门的行为与监视无异,且不定时地频繁敲门以及电话骚扰,足以破坏原告的精神安宁,施加的精神压力在客观上也导致原告的行动受限。故被告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麦婉诗 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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