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王娟 通讯员粤教宣报道 5月22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通知,明确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办法中提到,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活动。
其次,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全省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省性竞赛活动;举办全省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全省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与此同时,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据悉,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