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镇原正副书记贪污近八千万元被判刑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5-25 08:46

两人与另一案犯一次瓜分7800多万元赃款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东莞市黄江镇原党委书记伦锦洪犯贪污罪、受贿罪,黄江镇原党委副书记袁俊森犯贪污罪,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志凌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伦锦洪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万元;袁俊森因贪污罪被判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万元;梁志凌因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伦锦洪,1962年出生,据公开资料,其于2003年至2008年任东莞市黄江镇委书记。法院共认定了伦锦洪两宗贪污犯罪事实:

某达公司系东莞市黄江镇政府于2000年12月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由黄江镇党委委员巫某(另案处理)任公司董事长并负责管理。2004年至2007年期间,巫某为时任黄江镇党委书记的伦锦洪办理某澜湖高尔夫会员卡,并利用审批昌某公司财务收支的职务便利等方式予以报销,共为伦锦洪支出相关费用1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08万元)、人民币54.2万元。

在另一宗贪污犯罪事实中,伦锦洪与袁俊森、梁志凌被认定共同贪污人民币7864.82万元——

2007年初,时任黄江镇委书记的伦锦洪获知劳某智准备以7000多万元港币转让某昌厂后,找到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志凌,让梁出面收购某昌厂再转让给黄江镇政府。伦锦洪组织黄江镇政府成立征地小组,并指定黄江镇党委副书记袁俊森担任征地小组组长。在伦锦洪的支持、影响下,黄江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征地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元左右。梁志凌按伦锦洪的授意与劳某智洽谈,以7400万港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2007年12月5日,梁志凌与劳某智指定的代表签订协议,收购某昌厂。袁俊森作为黄江镇政府代表之一,于2007年12月17日与梁志凌签订总价18210.645万元的征地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为1710元。之后,黄江镇政府陆续转账1.49亿元给梁志凌指定的东莞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梁志凌从中支付某昌厂74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035.18万元),其余款项由伦锦洪、袁俊森、梁志凌共同分占,其中伦锦洪分得人民币约3600万元,袁俊森分得人民币约2000万元,梁志凌分得人民币约1450万元。

2010年3月22日,黄江镇政府与梁志凌协议确定解除合同。同日,黄江镇政府、梁志凌、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梁志凌代表某昌厂转让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给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代某昌厂向黄江镇政府支付1.52亿元,并支付某昌厂3310.645万元。

编辑:宝厷
数字报
东莞市黄江镇原正副书记贪污近八千万元被判刑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5-25

两人与另一案犯一次瓜分7800多万元赃款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东莞市黄江镇原党委书记伦锦洪犯贪污罪、受贿罪,黄江镇原党委副书记袁俊森犯贪污罪,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志凌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伦锦洪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万元;袁俊森因贪污罪被判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万元;梁志凌因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伦锦洪,1962年出生,据公开资料,其于2003年至2008年任东莞市黄江镇委书记。法院共认定了伦锦洪两宗贪污犯罪事实:

某达公司系东莞市黄江镇政府于2000年12月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由黄江镇党委委员巫某(另案处理)任公司董事长并负责管理。2004年至2007年期间,巫某为时任黄江镇党委书记的伦锦洪办理某澜湖高尔夫会员卡,并利用审批昌某公司财务收支的职务便利等方式予以报销,共为伦锦洪支出相关费用1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9.08万元)、人民币54.2万元。

在另一宗贪污犯罪事实中,伦锦洪与袁俊森、梁志凌被认定共同贪污人民币7864.82万元——

2007年初,时任黄江镇委书记的伦锦洪获知劳某智准备以7000多万元港币转让某昌厂后,找到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志凌,让梁出面收购某昌厂再转让给黄江镇政府。伦锦洪组织黄江镇政府成立征地小组,并指定黄江镇党委副书记袁俊森担任征地小组组长。在伦锦洪的支持、影响下,黄江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征地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人民币1700元左右。梁志凌按伦锦洪的授意与劳某智洽谈,以7400万港元的价格达成协议。

2007年12月5日,梁志凌与劳某智指定的代表签订协议,收购某昌厂。袁俊森作为黄江镇政府代表之一,于2007年12月17日与梁志凌签订总价18210.645万元的征地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为1710元。之后,黄江镇政府陆续转账1.49亿元给梁志凌指定的东莞市雄益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梁志凌从中支付某昌厂74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035.18万元),其余款项由伦锦洪、袁俊森、梁志凌共同分占,其中伦锦洪分得人民币约3600万元,袁俊森分得人民币约2000万元,梁志凌分得人民币约1450万元。

2010年3月22日,黄江镇政府与梁志凌协议确定解除合同。同日,黄江镇政府、梁志凌、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梁志凌代表某昌厂转让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给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某岛度假村有限公司代某昌厂向黄江镇政府支付1.52亿元,并支付某昌厂3310.645万元。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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