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封开县原教育局长贪污、单位受贿还有400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三年半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6-18 22:10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原局长聂哲礼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聂哲礼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聂哲礼,男,1965年6月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大学本科,原任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局长。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的聂哲礼与陈某甲、邓某、陈某乙四人通过封开县青年国际旅行社报团参加新疆七日游,团费共计47000元。后聂哲礼指示封开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童某虚构“部分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到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培训学习”的事实向单位报账并将47000元由封开县教育局账户转入封开县青年旅行社账户支付聂哲礼等人新疆旅游团费47000元。2013年11月5日,聂哲礼将47000元退还给封开县教育局。法院认为,聂哲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013年,封开县教育局、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聂哲礼与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副局长祝某(另案处理),经商议由承建教育基础建设工程的老板赞助费用,用于支出“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工作验收的经费,祝某分别收取工程老板戴某20万元、林某16万元、谭某13.5万元,合计人民币现金29.5万元,用于封开县教育局接待工作验收专家组成员和支付专家组成员补贴。法院认为,封开县教育局、聂哲礼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

聂哲礼还被认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截止2015年11月5日,聂哲礼的财产情况如下:聂哲礼家庭现有财产共计5561125.74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支出为1667981.58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收入为3129433.5元。聂哲礼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4099673.82元,聂哲礼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开支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4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原审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封开县教育局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4099673.82元,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聂哲礼在一审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聂哲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及追缴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聂哲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万元,予以没收,由封开县监察局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聂哲礼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4099673.82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家庭证券账户投资收益共180667.8元的56.71%即102456.71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及其家庭全部证券账户至执行之日投资收益的56.71%。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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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封开县原教育局长贪污、单位受贿还有400多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三年半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6-18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原局长聂哲礼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聂哲礼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聂哲礼,男,1965年6月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大学本科,原任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局长。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的聂哲礼与陈某甲、邓某、陈某乙四人通过封开县青年国际旅行社报团参加新疆七日游,团费共计47000元。后聂哲礼指示封开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童某虚构“部分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到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培训学习”的事实向单位报账并将47000元由封开县教育局账户转入封开县青年旅行社账户支付聂哲礼等人新疆旅游团费47000元。2013年11月5日,聂哲礼将47000元退还给封开县教育局。法院认为,聂哲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013年,封开县教育局、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聂哲礼与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副局长祝某(另案处理),经商议由承建教育基础建设工程的老板赞助费用,用于支出“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工作验收的经费,祝某分别收取工程老板戴某20万元、林某16万元、谭某13.5万元,合计人民币现金29.5万元,用于封开县教育局接待工作验收专家组成员和支付专家组成员补贴。法院认为,封开县教育局、聂哲礼分别构成单位受贿罪。

聂哲礼还被认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截止2015年11月5日,聂哲礼的财产情况如下:聂哲礼家庭现有财产共计5561125.74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支出为1667981.58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收入为3129433.5元。聂哲礼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4099673.82元,聂哲礼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开支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4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原审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封开县教育局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4099673.82元,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聂哲礼在一审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聂哲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及追缴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聂哲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万元,予以没收,由封开县监察局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聂哲礼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4099673.82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家庭证券账户投资收益共180667.8元的56.71%即102456.71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及其家庭全部证券账户至执行之日投资收益的56.71%。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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