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经常到广州大学城作案的“惯偷”落网判刑了!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近日对经常到广州大学城偷窃的被告人颜某荣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颜某荣,男,1993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灵山县。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19时55分许,颜某荣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生活区学生宿舍8栋楼下,由被告人颜某荣开锁,其同伙看风,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上址的喜德盛牌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后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21日19时50分许,颜某荣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生活区学生宿舍10栋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贺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ATX700型山地自行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605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9日13时许,颜某荣伙同他人(另处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综合楼楼下,由颜某荣开锁,其同伙看风,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上址的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随后,二人又去到该大学的生活区4栋超市对面的空地,被告人颜某荣推着一辆小黄单车看风,由同伙开锁,盗走被害人田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台(价格不予鉴定),后逃离现场。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颜某荣当庭自愿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颜某荣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的,责令被告人颜某荣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1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