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王雅桐、卜雅静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广东省政府金融办原主任刘文通内幕交易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刘文通犯内幕交易罪,被法院判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初,刘文通任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因职务便利获悉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广晟有色集团计划收购兴业聚酯公司股权(股票名称“ST聚酯”股票代码“600259”,2009年1月13日更名为“ST有色”)来借壳上市的内幕信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07年2月14日,终点为同年12月14日,刘文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认定,刘文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07年2月14日至4月20日间,利用其控制的“陈某某”、“胡某”、“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原某”等六个股票账户以每股人民币2.84元至7.55元的价格陆续买入“ST聚酯”股票共7965492股;后兴业聚酯公司派发红股353056股,合共8318548股。之后,刘文通将股票陆续卖出获利人民币5606.458682万元。案发后,刘文通退出赃款人民币3300万元。
2017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知刘文通到该支队配合调查,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文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文通的违法所得56064586.82元,上缴国库;刘文通向广东省纪委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万元列入第二判项的执行范围。
刘文通以“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