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猥亵多名幼儿并强奸,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近期,广东韶关一男子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除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猥亵四名幼女的事实外,还认定其奸淫了该四名幼女。
王某勋,1988年3月出生于广东韶关某县,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
韶关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7、8月开始,王某勋为寻求性刺激,多次在其家中房间、厕所及附近废弃平房等地猥亵四名被害人(案发时分别为五至八周岁)。期间,王某勋还奸淫了上述四人。每次猥亵或奸淫完毕后,均将人民币0.5元至3元不等给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不能告知他人。
2016年12月30日15时许,王某勋在韶关某县某村附近的农田路段,将放学回家的另一名刚满14周岁的被害人小花(化名)拉入种植“竹篙署”的农田内,欲强奸而没有得逞。事后,王某勋给小花人民币10元,要求小花不能告知他人。
韶关中院终审认为,王某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小花,以及奸淫另外四名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勋强奸小花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勋奸淫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勋还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未认定王某勋奸淫多名幼女的事实不当,应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韶关中院终审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此前,一审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对王某勋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宣判后,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示了通话录音记录、检查笔录、视频截图、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多名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并发表支持抗诉意见,指出:一、原判对王某勋奸淫四名幼女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存在错误。二、原判对王某勋的量刑确有错误。王某勋利用零钱引诱方式奸淫幼女四人,属于“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情形,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韶关中院二审后作出了上述终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