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王雅桐 通讯员 刘娅 柯佳容
广州女乘客小娟(化名)在乘坐出租车时没有系安全带,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成为九级伤残。索赔时,责任方提出,该乘客没按规定系安全带所以应该自己承担30%的责任。那么,没系安全带是否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广州市白云区法院8日通报称,该院近期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小娟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因未系安全带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比例为5%。
未系安全带出车祸成伤残
2017年12月17日5时许,阿伟(化名)驾驶粤A号牌出租车搭载小娟以82.83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段时,左车头与停在左侧车道施工区域内的挖掘机相碰撞,车身右侧再与阿标(化名)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挖掘机损坏及乘客小娟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娟第12胸椎粉碎性骨折并双侧附件“椎弓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行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60%以上,左腓骨头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及外侧副韧带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伟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乘客未按规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施工单位交建公司未按标准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型面包车、挖掘机司机及小娟无责任。
庭审中,乘客小娟主张司机阿伟、交建公司的过错比例分别为50%。对此,司机阿伟表示无异议,交建公司则认为小娟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乘客负5%责任
乘客未系安全带是否承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小娟乘坐的出租车辆配置有安全带,但其忽视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导致事故后因惯性撞击胸部、腓骨致伤,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其受伤害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娟的损害是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所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系阿伟与交建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考虑到小娟自身未系安全带的过失行为,法院酌定小娟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的过错责任,阿伟、交建公司分别承担47.5%的过错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车辆交由阿伟承包使用,应对阿伟不足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娟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及其自行负担5%部分后,共计49.96万元,阿伟、交建公司分别赔偿24.98万元。
法官释案
后排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
威胁自己和其他驾乘人安全
经办法官表示,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里的驾乘人员包括前排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也包括后排的乘坐人员。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排乘坐人如未系安全带,可能会直接撞击到前面的靠椅背上,严重威胁自己和前排驾乘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受伤,即使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也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还表示,调查表明,车祸中后排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猛烈撞击前排座椅,会对司机或前排的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使他们在车祸中死亡的概率增加大约5倍。
知多点
不系安全带将面临这些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记2分;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