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王雅婷、卜雅静报道:广州一名女子在乘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司机在非站台处突然刹车,她从后排座位阶梯上摔成九级伤残。为此,她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等。近日,这宗案件的最终结果出炉,经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乘客未“站好扶稳”是事发的主要原因,于是判处乘客承担70%的责任。
2016年7月29日11时许,59岁的刘娟(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茅岗公交站坐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后,因有一位老人家经过她的座位,她于是起来让坐。随后她看到公交车后排有座位,于是走了过去。
未料,正在此时,刘娟刚准备坐上座位,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她摔倒在车上。车上的监控视频显示:11时42分33秒,车开始减速,此时刘娟正走至后排座位阶梯处从后排阶梯上摔下来,刘娟感觉到“当时我的左手非常痛,到了开泰大道时,我便下车了”。
对于急刹车的原因,司机王某称,其看到路边有个公共汽车的司机跟她打招呼,她便刹车停车,让熟人坐上这趟公交,随后发生了女乘客跌倒在车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娟到医院急诊治疗,随后转院治疗。入院后,刘娟做了“左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在住院18天后她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她又分别多次复诊,共花去医疗费用5.7万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刘娟左上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涉案公交公司为刘娟垫付医疗费5.5万余元及5天的护理费615元。
因协调无果,刘娟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要求涉案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公交车司机应在到达站台后停车让乘客上下车,但该车辆尚未到站时即刹车停车,使得刘娟对公交车提前刹车行为无法预判,且车辆刹车时刘娟还在车厢内行走,公交车司机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公交车司机对刘娟的摔倒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由于刘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预料到车辆行驶过程中在车厢内行走存在摔倒等危险,但她仍在车厢内行走,行走时未握紧扶好,这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为此,黄埔区法院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刘娟自行承担70%的责任,涉案公交车司机承担30%的责任。由于司机是公交公司雇用的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公交车司机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经法院核定,刘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9项费用共22万余元,公交公司承担30%即6.6万余元。另外,考虑到刘娟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酌情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交公司应向刘娟支付赔偿款共7.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仍需支付刘娟16813.86元,同时驳回刘娟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刘娟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称,公交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交车司机未到站就突然刹车停车,是她摔倒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刘娟摔倒前是否存在让座,然后又重新另找座位,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构成其减免责任的正当理由。另外,事发录像显示,刘娟摔倒前走在车后部楼梯位置,高低不平的楼梯更增加了其摔倒的危险性,而现无充分证据显示刘娟在摔倒前已经站稳扶好。因而,刘娟走动时没有站稳扶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刘娟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刘娟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审查认为,刘娟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走动,没有注意安全、没有站稳扶好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涉案公交车没有在规定的站点停靠确有不当,但未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涉案司机存在超速行驶或急刹车行为。刘娟以司机急刹车是其摔伤的根本原因为由,主张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广东省高院据此裁定,驳回刘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