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工作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提出反馈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广东消防救援总队在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众可以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日。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总共有56条,分别从总则、 火灾预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进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费保障、维护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要求。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且鼓励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配合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非居住类建筑严禁设置防盗网
而对于超高层建筑,即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意见稿》要求应建设微型消防站和灭火救援技术处置队。鼓励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同时,《意见稿》提出,居住类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等防盗设施的,应当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的建筑物外,非居住类的建筑物严禁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等防盗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如今,《意见稿》第17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报告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要求,从“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到了“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会被罚款
出租屋、群租房一直是消防重点关注对象。《意见稿》提出,对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出租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场所不得给予租赁登记备案并依法查处。
出租人出租的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未履行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单位性质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性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消防信用建设制度上,《意见稿》提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消防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从而建立起完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及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