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在载货卡车业内,有一个说法叫“大吨小标”。简单来说,就是大吨位的货车,通过变型、改装等,降低标记装载质量,标注成小吨位上牌入户。然而,“大吨小标”货车的存在,不仅让道路减少了寿命,还加大了交通事故几率,损害了公共安全。9月10日,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宗“大吨小标”案件,经法院判决,主犯最终获刑15年被罚700万元。
2017年1月17日清晨,一辆自卸货车在沿宝安区107国道北往南行驶中,与他车相撞,造成自卸货车驾驶员宁某死亡、车上另一名乘员受伤。经调查,肇事的自卸货车属于“大吨小标”车辆,进一步调查发现,由同一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类似的“大吨小标”自卸货车,在深圳已引发多起交通事故。深挖后,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石某等12人被抓获。
该12人中,有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多名员工、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汽车检测公司工作人员等。经查,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深圳某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与他人共谋,以该汽车销售公司名义,从内地一汽车生产商订购总价值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115辆货车在深圳销售,并承诺为购车客户办理检测、上牌。
该团伙中,汽车销售公司员工负责涉案货车的销售,并委托专业师傅负责打磨、凿改、拓印涉案货车车架号,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对外承诺并办理涉案货车的检测、上牌,汽车检测站工作人员帮助涉案货车通过检测,形成了“一条龙”服务。在他们的违规操作之下,售出98辆本应上黄牌的自卸货车,已有97辆成功上了蓝牌。
虽然涉案货车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格证,但其合格证上记载的车辆参数与车辆本身的实际参数并不相符。经对涉案车辆的所有车型抽取样本,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送检车辆均属于不合格产品。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多种情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就属其中一种。
经深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作为主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代理机动车上牌中介刘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十人均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