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已经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多年,这一措施将迎来变化。日前,市教育局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对《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19)》进行修订,并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此次变化主要调整了实施对象、申报程序,同时对学校也提出了新要求。
4类学生每年补助800元
根据修订后的方案,惠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实施对象包括4类学生。
一是因学校布局调整而需在校午餐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二是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三是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的困难学生;四是社会散居孤儿。
营养改善计划的执行标准为:按每生每天4元标准,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取消距离要求 不再需要盖章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一方面,因机构改革部分成员单位名称、职能的改变,对领导小组成员和单位职责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对补助对象进行了调整。
“2013年制定的方案实施以来,发现了一些困难。”该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家校距离3公里以外”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省市文件要求今后村委、民政部门将不再为经济困难又暂未享受低保家庭盖章认定。
因此,该局拟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并于2019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市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对象摸底调研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学生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拟保留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障学生、散居孤儿学生为补助对象不变。将“因学校布局撤并调整,或家校距离3公里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修改为“因学校布局撤并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不再要求学校认定学生家校距离。取消“城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又暂未享受低保的义务教育学生”,修改为按照“信任优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身份,出示“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并将复印件粘贴在补助表后作为证明享受补助。
与此同时,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的认定和申报程序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学校不得发放生鸡蛋
另外,在营养改善计划中,学校提供的食品以及食堂方面也有了新要求。新方案为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将“不得发放米、油等需回家二次加工的食品”修改为“不得发放米、油、生鸡蛋等需回家二次加工的食品”。
目前我市学校食堂量化等级已全部达到B级以上,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学校食堂建设,新方案拟将“努力改善学生就餐条件,所有学校食堂量化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2017年全面消除C级学校食堂”修改为“努力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各学校要加大投入全面建设‘智慧阳光厨房’,力争食堂量化等级达到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