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若饲养人不即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或将受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日前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就《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可登录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实行责任区公示制方便群众监督
按照征求意见稿,惠州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如城市轨道、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的责任区,由管理人或者经营人负责;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人负责;经批准的商业疏导点、露天夜宵档的责任区,由管理人或经营人负责等等。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没有特定经营人和管理人的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辖区环境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同时,为了方便群众监督,实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
禁止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在市容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建(构)筑物顶部、阳台、窗外、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容貌的位置,空调器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道路两边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作为分界。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展览、庆典、文化、体育及商业等活动需要,在道路及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品)、搭建设施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拆除。
针对占道经营,征求意见稿提出,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不得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或者设置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除。
城市“牛皮癣”每处罚款200元
“牛皮癣”影响市容市貌,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处二百元罚款。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书面通知相关通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相关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
惠州市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依据征求意见稿,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乱倒抛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将按规定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