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文添报道:某边防检查站未经知名作曲家李强(化名)的同意,擅自使用李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用于宣传,李强为此把该边防检查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使用该歌曲等。某边防检查站则表示,其是国家机关,用于宣传边检形象目的,且未获利,是合理使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该边防检查站制作《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用于宣传其边检工作,并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属于执行公务范畴,不是合理使用,判决赔偿李强8万元,但在该音乐视频中表明李强的曲作者身份后,可基于宣传目的继续使用。
法院认为,某边防检查站未经李强许可,将李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于制作《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的音乐视频,没有注明李强的作者身份亦没有支付相应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执行公务,而且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等须限于合理范围内。本案中,某边防检查站制作《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用于宣传其边检工作,并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范畴,故对于某边防检查站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某边防检查站是否需要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某边防检查站侵害了李强的署名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李强要求其停止侵权依法有据,故某边防检查站应当停止使用原侵权音乐视频。同时,亦考虑到某边防检查站制作《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音乐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国家政府机关的正面形象,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对李强作品内容亦没有歪曲和恶意篡改,虽然对某边防检查站的行为不认定属合理使用,但亦不能否认其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并不实质挤占李强作品的商业价值。故某边防检查站在已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后,并在该音乐视频中表明李强的曲作者身份,可基于原宣传目的继续使用音乐视频《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
该案判决对一些政务新媒体的制作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