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9月25日审查批准,今日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公告,并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惠州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到获批施行历时3年,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三次常委会审议、数十次调研、三十几轮修改。《条例》共有35条,其中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最高罚两百元;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标志性建筑物外,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规定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等。
据了解,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4年多的时间里,我市立法工作成绩斐然,除1部程序性法规外,4部实体性法规先后颁布施行,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一座山(罗浮山)、一个湖(西湖风景名胜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