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首先应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近日,惠州市水利局公示了《惠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水资源办法》”)。据悉,《水资源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目前正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水资源办法》明确,要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利用
取用水资源需获论证许可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办法》称,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水资源办法》指的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指存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那么,需要取用水资源怎么办?《水资源办法》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具体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管理
取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获得取水许可后,是不是可以无限用水?《水资源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取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取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在具体做法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需求,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保护
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在规范取水的同时,《水资源办法》表示将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排污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治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水资源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水资源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