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烟草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地方控烟立法、修法及执法中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电子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
加快培育青少年无烟文化
《通知》指出,要加大青少年控烟工作宣传力度,用青少年听得懂、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广泛宣传烟草烟雾危害,促进形成青少年无烟环境。
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烟草危害和二手烟危害等控烟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加快培育青少年无烟文化。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要求严厉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零售商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商家不得销售烟草专卖品,甚至是“茶烟”等花哨个性包装的非法烟草专卖品。
吸烟镜头过多影视剧不评优
由于青少年容易产生盲目追星心理,影视作品中明星吸烟镜头极易误导青少年效仿,为此《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电影和电视剧播前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
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要把烟草镜头作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的重要评审指标,对于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不得纳入影视剧推荐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电子烟也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电子烟烟液成分及其产生的二手烟(包括气溶胶)均不安全,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电子烟可以帮助有效戒烟。各地要主动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不将电子烟作为戒烟方法进行宣传推广。
同时,在地方控烟立法、修法及执法中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电子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有效防止青少年误入电子烟迷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