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11月22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均适用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总共有20条,从适用范围、职责要求、惩戒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该文件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罚站”或者面壁反省。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除了允许的教育惩戒方式之外,《征求意见稿》也列举了六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以击打、针扎等方式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发展、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惩戒规则
按照不同的情况,教育惩戒方式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老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于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若学生出现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要求学生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
★当学生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时,教师应当提请学校,对学生进行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教育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