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周某某是名80后,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今年的一天,他在一家幼儿园门口与此前和自己同居并生育三个子女的赵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持U型锁殴打赵某头部。近日,江门恩平市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恩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江门恩平市某幼儿园门口与送孩子上学的赵某(与被告人曾为同居关系并生育三个子女)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上的U型防盗锁对赵某的头部进行殴打,致使赵某头部受伤流血。
作案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的身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同年4月3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后,周某某对伤害被害人赵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摩托车U型防盗锁一把,是被害人赵某的个人财物,应予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予以没收的财物处理建议,不合法理,法院不予采纳。扣押的红色OPPO手机一台,与案件无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