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穗检宣
打官司本质就是“争”嘛,但在有的官司中,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关系,开庭很友好平和、缺乏实质性对抗甚至双方在法庭上意向“高度一致”,裁判和执行也很顺利!这样的官司很可能是一场“假官司”!
今天(12月12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州市检察机关精准打击虚假诉讼、监督虚假诉讼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介绍,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权利。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牟取个人非法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危害后果相当突出。
“近年来,广州市范围内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量不断增长。通过查办这些案件我们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手段日益多样,既有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提起虚假诉讼的,也有虚构纠纷假意达成和解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还有先隐瞒事实骗得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等等,近期结合涉“套路贷”诈骗案件甚至出现虚假诉讼团伙作案的新动向。应对虚假诉讼的演进态势,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已经成为了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周虹说。
据了解,广州市检察院自2016年起在全市部署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全市两级院都成立了以院领导牵头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力量制度化常态化地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着力构筑虚假诉讼联合惩防体系,织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之网”。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25件,办结79件,提起监督意见39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5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法院作出虚假诉讼罪有罪判决2人。
新闻发布会现场
周虹介绍,虚假诉讼有“三假”,起诉事实假、证据材料假、法律关系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获取法院的生效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常常伴随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虚假诉讼本身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诉讼的结果是为了自身非法利益的实现,所以虚假诉讼行为人会首先从自己熟悉和信任的人中寻找“合作对象”,便于双方进行密切配合,以确保虚假诉讼能够达到其预期结果。因此,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主要为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关系。虚假诉讼的这一特点也成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的一大原因。
二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实质性对抗。正常状态下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相悖,会形成为了自身利益而冲突对抗的局面。但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同一利益同盟,拥有同一利益诉求,共同制造没有实际利益冲突的虚假纠纷,以达到获取生效裁判文书的目的。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并不存在实质性对抗,特别是在庭审程序中,双方大都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提出问题和进行答辩,场面平和,过程顺利,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诉讼的各个环节,降低审判人员的审查力度。
三是裁判与执行进程大都异常迅速。由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对抗,缺乏实质争议,裁判过程会相当迅速。执行阶段同样如此,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获取生效裁判文书后会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实现迅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还以此要求参与执行分配,被执行人也会积极配合执行,意图在极短的时间实现其非法目的。
另外,周虹说,虚假诉讼基本发生在财产类案件中,其中以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资不抵债企业的财产纠纷最为常见,当事人往往希望借此类案件的起诉获得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转移财产或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只要人民群众获知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人诉讼受到影响,就可以结合我们介绍的虚假诉讼共性特点初步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同时,我们也希望,如果有群众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虚假诉讼的侵害,可随时拨打检察机关12309举报热线,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进行举报。检察机关一定会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周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