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杨某龙今年22岁,是四川广安人,在广东打工,初中文化程度。一次他在工作地点KTV认识了在此消费的邓某艳后,与邓某艳发生一夜情,后邓某艳称自己已婚,拒绝继续发展。杨某龙认为自己遭到欺骗,于是寻仇……记者今天(12月23日)获悉,杨某龙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杨某龙在其广东的工作地点某麦克风KTV33号包厢认识了在此消费的已婚女性邓某艳(湖南人、36岁),两人于当日8时许到酒店开房并两次发生两性关系,后在邓某艳的引诱下,被告人杨某龙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
6月22日上午,邓某艳告知杨某龙其已婚并育有小孩,当场表示拒绝继续和其发展感情。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龙来到邓某艳工作地点某休闲会所寻找邓某艳未果,并被该会所工作人员驱赶,其顿时感到受到了邓某艳感情和经济上的欺骗,于是萌生杀害对方的想法。
随后,杨某龙来到超市购买三把折叠刀,并于当日19时许再次来到该会所欲找寻并刺杀邓某艳,后遇该会所工作人员陆某钉,因感觉对方有意隐瞒邓某艳行踪,于是拿出放在右边口袋的一把折叠刀将陆某钉的右手手掌、手臂、额头、右耳等多处刺伤,随后杨某龙被陆某钉及其他工作人员按倒在地。
经鉴定:被害人陆某钉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龙无精神病的诊断依据,仅有部分不成熟个性特质,杨某龙在2018年6月22日实施涉案行为期间,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
案发后,杨某龙被现场抓获,同时其身上被缴获出折叠刀三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杨某龙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其购买了三把涉案刀具意图杀害邓某艳,并多次前往邓某艳工作地点寻找邓某艳,故被告人杨某龙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杨某龙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龙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罪的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