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在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农村户籍的受害方和城镇户籍的受害方在死亡赔偿金等方面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长期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2月24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部分赔偿项目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为例,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最终导致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迥异的结果,相同年龄段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约3倍。
2019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今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今年内启动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目前,陕西、安徽、河南等省已启动该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