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将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违约金
顺德建设用地开竣工有了“限时令”
文/图 金羊网记者 张韬远
1月14日,记者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获悉,《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已于日前由顺德区政府印发。记者从《管理办法》中了解到,今后,拿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的,最高将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违约金。
建设用地开竣工有了“限时令”
“长期以来,开竣工管理都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开竣工监管力度,才能更好保障土地合同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除对住宅用地明确开竣工期限以外,其他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
为此,顺德此次创新推出了《管理办法》,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开竣工管理,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通过对开工和竣工标准、项目建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和义务、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程序、违约金计收标准、分期开发项目违约金计收基数、不同供应方式合同地价的内涵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已供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顺德区土地出让后,土地主导用途为住宅的,地块应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土地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4年内竣工。土地主导用途为非住宅的,根据不同的建筑面积和高度,最短须在1年内开工、4年内竣工,最长须在2.5年内开工、8.5年内竣工。
因自身原因不竣工须缴违约金
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的土地,可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重新约定。但是,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将缴纳违约金。其中,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违约金以逾期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0.5%计收,不足3个月的部分按3个月计算;其他用途的土地,违约金以逾期每3个月按合同地价1.5%计收,不足3个月的部分,按3个月计算。不过,对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对在土地合同规定或约定竣工期限前已取得《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的部分不计收竣工违约金。
同时,该《管理办法》详细列明了非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的情形,为违约原因认定提供了依据。区、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遵循《办法》,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竣工的书面证明,有效解决此前违约原因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选择在合同履约复核时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使其不必再急于办理延建手续,也不用担心未及时办理延建手续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