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行动中,但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散布虚假谣言、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隐瞒症状造成疫情蔓延等,逾越法律红线!疫情当前,全民一心,众志成城,任何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从今天开始,“滨州普法”将分类整理摘编各地发生的违反和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提醒大家特殊时期更要遵纪守法,以供参考。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仍然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真正做到遵纪守法,同舟共济,依法防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案例一:青岛即墨警方抓获四名编造、散播谣言违法犯罪嫌疑人
1月21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传发“齐鲁网闪电新闻发布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谣言。对此,即墨警方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并于当晚查获造谣者杨某杰(男,26岁)及散播谣言者王某世(男,54岁)、王某锦(男,21岁)、安某芹(女,43岁,四人均为即墨区人)。经审查,该四人对编造谣言、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即墨警方依法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杰刑事拘留,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人王某世等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3名散布疫情谣言者被重庆警方依法查处
1月23日,王某某(女,35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在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刘某(男,26岁,重庆市铜梁区人)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经查,王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二人分别被南岸、江北警方行政拘留。1月24日,王某(女,27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在网上看到政府部门防范处置疫情相关信息后,为博人眼球,断章取义编造、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被永川警方行政拘留。

案例三:济南市公安局对散布疫情谣言者予以罚款
1月29日10时50分许,亓某某看到一微信群中“现在青岛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在莱芜行动轨迹已经排查到XX村,在XX庄待了一天,大家一定引起重视,不要走亲戚。也不要让他们来,势态非常严重。”遂将该信息编排为“md一个色孩子从武汉回来的跑到XX庄串门,还在那里住了一晚,第二天跑回青岛,被逮住了,确诊了。俺庄谁也别想进了,出庄就别回去“这句话,转发至一微信群,李某在该群发现该消息后,加上其听说的“方下还有仨武汉回来的,发烧,送传染病医院了”这句话,转发给孟某,11时10分许,孟某在未经审核的前提下将该信息转发某小区业主群,并发信息说“医院朋友说的”“应该不是假的”。导致该信息被大量扩散,造成社会恐慌。后经核实,该信息为谣言。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亓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四:荷泽4名网民散布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罚
1月30日,牡丹区南城派出所辖区居民孟某菊在微信群发消息称:“她们说的医院的人说的,陈集死人的是真的”。1月30日,牡丹区市中派出所辖区居民贾某云在微信群发消息称:“尽量别出门,菏泽死了5个啦”。1月31日,牡丹区大黄集派出所辖区寇某洲在微信群发消息称:“最新消息,菏泽死7个了”。2月1日,牡丹区吴店派出所辖区居民葛某凯在QQ群发消息称:“别出门啦,菏泽又死了好几个”。经查,四人均在没有核准的情况下,擅自散布谣言,因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分别被荷泽市牡丹区警方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来势汹汹 ,防控刻不容缓,当前抗击疫情形势依旧严峻!
请大家在这个关键时刻,一定要相信政府公布的数据!
国难当前
请坚信
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敢瞒报谎报数据
造谣滋事、恶意攻击等行为
相关部门一定会严厉打击!!!!
疫情之下,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守法抗疫,共克时艰,全面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附:公安部正式通告:严打15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多人已刑拘!请引以为戒!
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
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