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疫情防控期间对编造、传播谣言,随意抛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废物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龙江检察 作者: 2020-02-05
【普法】疫情防控期间对编造、传播谣言,随意抛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废物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谣言,随意抛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废物,阻止疫情防控人员正常履行职务,随意抛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废物,生产、销售假口罩、假酒精或其他伪劣防护服......这些行为都应该如何处理?“龙江检察”为您解答→

问题1 .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对编造、传播谣言的,如何处理?

解答: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问题2.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阻止疫情防控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问题4. 随意抛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废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问题5. 生产、销售假口罩、假酒精或其他伪劣防护服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台河检察第1393期】防控疫情|我是党员,我承诺! 【科普】一图读懂!《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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