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别时期,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等,是否合法?近日,个别网友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临时征用的相关规定合法性存疑。
2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网友疑问,说明该规定法律依据,表示该条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据了解,2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上述决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决定第四条特别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临时征用是否合法?2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有关临时征用规定的法律依据说明。”
说明中指出,临时征用规定有如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决定第四条内容与上述上位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没有违反上位法。另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定,都有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