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春鸣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案例回放
生孩子,没空去办房产证加名手续,结果……糟了!
刘凯(化名)与杨雪(化名)大学期间相恋,2008年6月两人毕业决定到广州发展。工作3年,他们的事业和感情也稳定下来,于是便考虑买房、结婚。
由于工作时间不长,两人手中资金有限,而刘凯父母又愿意出绝大部分的购房款,所以他们决定用刘凯名义买房,等二人结婚后再加杨雪的名字。2011年11月份,刘凯和家人凑齐房款买了一套两房单位。
2012年1月份,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7月份,两人购买的房子出房产证。当时,杨雪预产期快到要生了,两人由于各种忙就把当初约好婚后要在房产证上加名一事耽搁了,而且一拖就拖了5年、直到2018年10月份,两人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被重新提起。
诉讼过程中,刘凯主张上述房屋是婚前以他个人名义购买的,而且一直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雪认为,那是两人的婚房,而且刘凯承诺婚后会在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尽管是婚前支付房款,但婚后才出房产证,因此,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分到一半产权。
律师说法
房产是否共有不能简单以取证取时间来认定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房屋的权属认定,不能简单地看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
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往往不同步,如果仅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标准,就会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陈瑞莲律师认为,在认定房产权属时,应当结合资金来源、购买时间、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时间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条文规定,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房屋的相关财产权益,是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房款时就已获得的,产权登记只是物权公示制度的需要,所以,不能以办理登记的时间来认定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而且,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瑞莲律师表示,本案中,争议房产是刘凯在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虽然,产权证取得发生在婚后,但不会影响该套房产是属于刘凯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两人离婚时,杨雪无权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