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量刑予以维持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高院近期对江门恩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冯国暖受贿、贪污、行贿案作出二审裁定。冯国暖一审被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查明,冯国暖系接到办案人员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冯国暖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已掌握,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犯罪构成自首并减轻处罚不当,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对量刑予以维持。
冯国暖,男,196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历任江门市恩平市东成镇党委书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恩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山市中院一审认定冯国暖犯受贿罪:冯国暖在任江门恩平市东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恩平置地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某华(另处理)违规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收受张某华给予的港币40万元。
法院还认定冯国暖犯贪污罪、行贿罪:2008年至2010年期间,冯国暖为了谋求和感谢上级领导时任恩平市市委书记魏某平(另案处理)及时任恩平市市长李某冰(另案处理)对其工作和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多次贿送给魏某平港币10万元、贿送给李某冰人民币10万元及港币13万元。其中,冯国暖贿送给魏某平、李某冰的港币20万元是其利用职务便利所侵吞的公款。
中山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冯国暖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侵吞公共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冯国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冯国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行贿罪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冯国暖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国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冯国暖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69755.4元,由扣押机关江门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剩余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冯国暖及其辩护人提出:冯国暖的贪污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在二审提讯冯国暖时,其还提出,其给予魏某平、李某冰各港币10万元,属于单位行贿。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冯国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受贿、贪污及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江门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冯国暖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冯国暖系接到办案人员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不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冯国暖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其受贿犯罪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犯罪构成自首并减轻处罚不当。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对量刑予以维持。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