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7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田美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商业大道64号农业银行门口处发生2起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今天通报,7月28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邝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7月13日3时07分许,犯罪嫌疑人邝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以闯红灯方式快速通过花都区新华街田美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时,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邹某某、覃某某,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覃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随后,邝某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3时08分许,邝某某行驶至商业大道64号农业银行门口处冲撞骑电动自行车的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邝某某仍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后将车辆弃置路边。同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交警花都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经鉴定,从送检的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经交警部门初步认定,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花都区检察院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花都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因追求刺激感在城市道路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闯红灯、占用车道逆向高速行驶甚至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