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在广州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8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出第59号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中,包括《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分类条例”)。记者浏览发现,分类条例部分条文因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和权责修改而修改;包括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在内的多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有所提高。据悉,分类条例的修改,和我国上位法的修改有关。
部分违法行为最高罚则有所提升,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顶格可罚五百元
自2018年7月1日分类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广州市部分职能部门的名称和权责有所修改,分类条例亦跟随部门名称和权责变更而变更,如“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规划”修改为“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分类条例,记者发现不少违法行为,最高处罚额度有所提升,有的还加入“情节严重的”这一前置处罚条件。大致为:
一、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六条: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也比修改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二、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三、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分类条例依据上位法修改,执法机关具有“情节严重”自由裁量权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1日表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上位法的修改。被修改的罚则,对应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罚则修改。与此同时,不少罚则添加“情节严重的”字眼,也是对上位法相关罚则的统一。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谭国戬认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规范城市垃圾投放和处理,更好地推进城市垃圾分类管理。
其立法目的重在引导而非惩戒,本次修改除了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规定外,也对不同程度上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谭国戬认为,分类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法律上并无具体严格规定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的轻重的认定,以及同一严重行为的罚金标准的认定,执法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一般属于“再犯”或者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以及虽然是初犯,但是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等情况,可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悉,为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列出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四个档次的行政处罚情况,并适时根据社会发展对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