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东莞中院近日宣判一宗组织卖淫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廷,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秦某廷伙同其前妻焦某某、情人赵某丽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焦某某租用东莞市万江区盛世华南某座某栋1001房,先后招募、纠集被告人刘某艳、刘某(另案处理)及失足女李某(未成年)、罗某瑜、潘某、王某兰、陈某某(未满14周岁)为组织成员;被告人赵某丽租用东莞市万江区都会广场某座703房,先后招募纠集被告人秦某成、秦某、张某、田某仰、金某(另案处理)及失足女杨某、杨某英、汤某、陈某某(未满14周岁)为组织成员;上述所有成员均在上述房子中生活居住,形成固定犯罪窝点。
团伙成员利用微信、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以冒充处女身份拉客招嫖,以1000元-6000元不等的价格在东莞市、广州市、深圳市等地方提供卖淫服务,然后按照比例分成。被告人秦某廷是该组织团伙幕后老板,控制和管理焦某某和赵某丽两个窝点,根据卖淫情况在两个窝点之间调配失足女,并使用其车牌号为粤S奥迪牌Q5汽车接送失足女。
被告人焦某某、赵某丽负责管理其属下的组织成员及失足女,并负责联系嫖客,安排失足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艳、何建朋负责协助焦某某、赵某丽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秦某、张某、田某仰、金某、刘某分别作为失足女杨某英、汤某、杨某、陈某某、李某的男友,在焦某某、赵某丽的监督下管理各自的女友,同时被告人秦某成在该组织中使用社交软件拉客招嫖从中获利。秦某成还负责驾驶车牌号为粤S凯迪拉克汽车接送失足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廷、焦某某、赵某丽、刘某艳、何建朋、秦某成、秦某、张某、田某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廷、焦某某、赵某丽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焦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赵某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艳提出上诉后,东莞中院近日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