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9月14日,荔湾区发布《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办法》(下称《办法》)。记者从《办法》中获悉,荔湾区拟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优秀直播电商基地”,每家基地运营方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专业直播服务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优先认定为区“重点招商项目”并按政策给予落户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主播带货达人”,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非本市户籍主播带货达人子女可以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并优先享受入户指标等特殊优惠政策;加大对区内茶叶、珠宝、服饰、花卉、水产等专业批发市场直播电商辅导力度,鼓励专业市场应用直播平台等模式实现统一交易,以直播推动市场商户在统一交易系统上完成纳统。
以下为《办法》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扶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紧抓广州市打造全国直播电商之都的机遇,全力扶持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促进商业新模式创新,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力争将我区打造成国内知名的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打造直播基地】
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主题街区的运营方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主流平台,进行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共享式”直播基地,并积极争取主流平台给予授牌,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入驻直播基地。(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贸促会)
通过政府指导、商(协)会组织的方式,根据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结合社会影响力、基地规模,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优秀直播电商基地”,每家基地运营方给予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培育直播服务机构】
大力引进国内外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等专业直播服务机构,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专业直播服务机构(独立法人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区“重点招商项目”并按政策给予落户奖励。对注册经营地在我区的直播服务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以上的,纳入荔湾区“四上”单位范围。按照不超过对我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的直播服务机构,给予每家企业3个非本市户籍高管人员或专业人员(从事编剧编导等内容创作)子女可以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优先享受入户指标等特殊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第三条【培养网红主播】
依托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等资源,对专业主播进行包装和打造,帮助主播与外部品牌或资源合作,打造本地一批吸粉能力强、整体素质高、业务知识扎实的主播与直播团队。通过政府指导、商(协)会组织的方式,对在我区就业一年以上(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播,根据其为我区带货企业数、年带货量等指标,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主播带货达人”,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非本市户籍主播带货达人子女可以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入学资格,并优先享受入户指标等特殊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对与我区形成精准对接、长期合作关系的国内外主播人才,可授予其“荔湾区主播代言大使”称号。(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四条【支持组织培训】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等专业直播服务机构和商(协)会定期组织区内企业、商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进行直播电商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构建直播电商人才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优先运用人才专项经费支持直播电商产业人才系列培训,对政府组织、直播服务机构和商(协)会承办的开展直播电商相关业务培训,可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组织培训活动支付 实际承办机构经费。(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加大宣传活动】
鼓励专业机构牵头组建国家、省、市直播电商行业协会(促进会或行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并落户我区,建立直播电商行业标准与规范,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形成闭环。(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活动,重点聚焦于直播电商高峰论坛、直播电商交易会、直播电商博览会、直播带货大赛等,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方式,加大对直播活动的官方宣传和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六条【支持企业参与直播】
加大对区内茶叶、珠宝、服饰、花卉、水产等专业批发市场直播电商辅导力度,鼓励专业市场应用直播平台等模式实现统一交易,以直播推动市场商户在统一交易系统上完成纳统。对整合专业市场商户通过直播实现统一销售交易的运营企业,根据其整合商户数、统一销售额、经济贡献增量等综合指标认定,按照不超过对我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区贸促会)
对年度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区内“四上”企业积极参与直播的,给予线上销售额同比增量排名前5的企业每家不高于10万元奖励;给予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排名前5的企业每家不高于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七条 【鼓励平台建设】
鼓励区内企业加大直播电商平台的科技研发力度,全力在本土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产业带动明显的综合性、垂直型直播电商平台。对我区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直播电商平台自营企业,年平台开发、建设运营投入超500万,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平台服务用户数、平台销售额、平台运营投入等综合指标,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优秀直播电商平台”,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补助。(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支持企业上市】
鼓励并支持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列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并加大对其上市辅导,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直播电商企业,按照区有关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或个人)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其他政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