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珠海横琴执业相关规定正征求公众意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钱瑜报道:近日,《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发布,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在9月25日之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悉,《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四)未受过内地或者香港、澳门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横琴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换发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持有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或者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首次备案条件一致。
《规定》提及,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横琴新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