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粤检宣报道:省检察院18日发布消息称,近日,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对一宗高空坠物案提起公诉,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12月27日晚,李某因家庭纠纷而感到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他在家中喝酒后,用木质板凳砸烂大厅围栏玻璃,又用海螺壳和石头砸碎厨房、房间的玻璃窗户,随后回到房间睡觉。李某的行为致使大量玻璃碎片坠落至四楼平台和一楼人行通道处。该小区保安报警后,公安机关敲门无果,遂破门进入,将李某抓获。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李某从7楼家中砸烂玻璃窗户致玻璃碎片坠落,结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坠落的高度,到达地面的冲击力足以给过往居民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且该人行道是小区所有人和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但本案中重要证据即坠落至小区人行道的玻璃碎片,因小区物业清洁人员出于安全考虑,在公安机关前往案发现场时已被清扫。
检察官到现场查看后,立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收集现场勘查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扫人员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来补强在案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
检察官认为,李某明知高空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然故意砸烂窗户玻璃,导致大量玻璃碎渣从7楼跌落至地面人行通道,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检察官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某。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