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所得按不同比例上缴各级财政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10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官网发出《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一系列涉及公共场所和设施,及涉及国资所有的场所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通过公开出让获得使用权。各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从户外广告出让金额中获得财政收入。
下列情况,户外广告使用权需公开出让
根据征求意见稿,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受让方。未经统一公开出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期限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规划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次“流拍”,户外广告使用权可“停拍”一年
对于户外广告的价值,征求意见稿称,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或有权批准单位同意,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使用权资产评估,并在规划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外广告位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包括:1、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2、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3、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4、跨行政区域设置的;5、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形。
广州现有的部分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偶见“流拍”案例。根据征求意见稿,户外广告使用权流拍,有可能影响其价值。征求意见稿称,“公开出让未能成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再次公开出让,再次出让的底价应当适度降低,降低幅度不高于前次底价的10%;出让三次未能成交的,从第三次出让之日起一年内不再组织公开出让。”而通过统一公开出让确定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使用权。
各级财政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从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获得财政收入
广州现有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当中不少会将拍卖所得金额的30%作为财政收入上缴财政。根据征求意见稿,日后的广州户外广告公开出让,拟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向不同级别的财政缴纳财政收入,当中包括:
1、利用市、区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区属行政单位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其出让收入按权属分别全额上缴市、区财政,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的维护和管养。
2、利用市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的30%上缴市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的,出让收入的30%按市、区2:1分成上缴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
3、利用区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出让收入的30%上缴区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
4、利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出让收入的10%上缴公开出让组织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其余90%由出让方收取。
你有意见?欢迎提出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而制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的,请在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前通过以下途径向该局反映: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编:510030。
二、电子邮箱:zhangni@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