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汪海晏 通讯员 陈琳 张洁
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于今日(12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填补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法律体系的空白,充分强调法案的立法目的及执法重点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和功能”。
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负责人介绍,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需要出口管制货物的,应当取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交由海关验核。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或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最高违法经营额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被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该负责人强调,海关是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部门之一,将严格依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实施进出境监管,依法严格验核出口许可证件,对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将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依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值得注意的是,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的,也需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的管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