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焕坤 发表时间:2021-02-09 07:22
金羊网  作者:李焕坤  2021-02-09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提请开展核对。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审议通过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8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办法》,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提请开展核对。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需进行核对调查的,也可提请开展核对。同时规定,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

《办法》对核对对象进行了明确,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特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业务部门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的,应当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需求文件(含合法的电子文件),并提供核对资料。业务部门、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含合法的电子授权)。

该《办法》还明确了核对规则及内容。该《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收入按照客观优先的基本原则综合使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财产主要依据相关单位登记或记载信息进行核对。没有登记或记载单位的财产,依据其他财产证明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对象提交其他足以推翻部门登记或记载信息等证据的,核对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综合印证后依法予以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核对对象金融资产账户经确认为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中的资金按同一笔资金进行计算。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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