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十条措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再强化

来源:金羊网 作者:符畅 发表时间:2021-02-23 22:04
金羊网  作者:符畅  2021-02-23
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全链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再强化。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符畅 通讯员 廖培金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载体和基础,也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堵点”“痛点”。近日,广州市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在此前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的基础上,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全过程、全链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再强化。

优化设置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措施》提出,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统筹街道(镇)级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

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上位法设置要求,宜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垃圾站、殡仪馆等邻避设施;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无需申领规划许可。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需要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做好空间保障,纳入无偿移交

《措施》提出,各区民政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区级专项布局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各区在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按程序纳入专项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

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占用地块内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含规划数据更新上网)。

新供应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内规定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评估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出让金。

衔接城市更新,用好存量土地

《措施》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在市“九项”重点工作释放的用地内选址,其中: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应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城市更新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需求;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时,落实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改造成本。

优先实施建设,实施联合验收

《措施》提出,居住用地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建设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其中,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列为居住区规划建设时序的首批建设项目,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涉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民政部门、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联合验收,核实养老服务设施接收条件。

加强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措施》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并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打包委托运营。

区民政部门应对本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造册,监督使用情况。各区政府应组织区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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