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理和解 可能承担更多诉讼费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1-04-23 08:22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1-04-23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指引》

4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指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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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南沙自贸区法院对首个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赵丽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多元化解,2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对首个适用该指引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案件情况,判决酌情增加了拒绝要约和解方(被告)诉讼费用的负担金额,对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积极探索。

引导当事人谨慎对待和解 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遇到纠纷时,通过调解解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远低于诉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当事人遇到纠纷后的第一想法便是起诉。即便是在对方已经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调解方案后,不少当事人依然不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此次,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指引》,正是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在对案件进行合理预期的前提下,认真谨慎地对待和解,不要出于一时赌气甚至恶意诉讼、故意拖延诉讼等原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合理的和解。

根据该《指引》,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前,可以参考已有类案裁判标准提出明确、具体的和解方案,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则法院可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申请制作调解书,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如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和解,而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比该和解要约对拒绝一方当事人更有利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增加拒绝和解一方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就已表明了态度,允许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故意拖延诉讼时,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法院鼓励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态度,通过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谨慎理性地考虑和解请求,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赵丽介绍,“特别是对于侵权事实明确,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已经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推动当事人更认真谨慎地提出和对待和解方案,避免一味拒绝甚至故意拖延诉讼,能够促进纠纷以更低的成本高效化解。”

要约和解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指引》明确了要约和解程序可以适用的情形,包括侵权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同性质、效力及履约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偿付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适宜适用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

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依法审查是否属于可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情形的案件。法院确认案件可以适用后,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要约和解程序告知书》,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效力及后果,并指定提出要约的期限。要约和解程序适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可就和解提出、协商各阶段的效力等问题请求法院释明。

发挥案例作用 倡导理性诉讼

根据《指引》,当事人提出的和解内容应当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或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为参考依据,赔偿或给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有同类案件生效裁判确定的偿付幅度。

“和解要约不是随意提出的,更不是漫天要价,当事人所提出的和解要约必须以已有生效判决的类案裁判标准为参考,而且要明确、具体。”赵丽表示,为帮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形成合理预期,提高和解要约的有效性,此次发布的《指引》还特别注意与南沙自贸区法院去年发布实施的《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衔接,鼓励当事人对任何一方提出作为参考的类案标准进行辩论,从而使和解要约更公平合理。

和解作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理性、平和化解矛盾的方式,对于社会关系的缓和修复及处理结果的引导示范都具有良好效果。以类似案件作为参照提出和解要约,有助于双方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形成更加合理的预期并顺利达成和解。

持续借鉴国际通行诉讼规则 推进湾区融合

5.6万平方公里,7000万人口,11万亿元经济总量,资本、技术、产业、人才聚集……在粤港澳大湾区活跃的经贸往来背景下,如何让各类纠纷高效率、低成本地化解,是打造南沙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该《指引》是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法诉讼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适当增加无正当理由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督促当事人谨慎对待调解请求,促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与国际通行诉讼规则对接探索。

南沙自贸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苏喜平表示,南沙自贸区法院自2015年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强化湾区优势,立足南沙毗邻港澳的地缘特征及“三区一中心”建设需求,持续深化涉港澳审判机制创新、拓展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渠道,积极构建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全力提升自贸区审判国际公信力。《指引》是继借鉴当事人主义送达、交叉询问、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证据开示、类似案例辩论等诉讼规则之后,南沙自贸区法院着力于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规则相互衔接的又一创新举措。

案件链接

拒绝和解 被判增加诉讼费承担数额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3500元。”发布《指引》当天,南沙自贸区法院对首个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案件作出判决,并明确了原、被告诉讼费用的负担数额。

这是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某知名运动潮鞋类品牌生产厂商,被告为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鞋子使用了与其三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告知并充分释明了要约和解的相关规则及适用效力。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和解要约并提供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根据网上销售平台的销售数据,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大。原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充分考虑了被告侵权情节,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该金额在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幅度范围内,是相对比较合理的,然而被告依然拒绝和解。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在诉讼费用负担上,法院依据《指引》,适当增加了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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