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来源:金羊网 作者:陈亮 穗检宣 穗环宣 发表时间:2021-09-24 21:13
金羊网  作者:陈亮 穗检宣 穗环宣  2021-09-24
“生态绿”携手“检察蓝”共筑“防火墙”!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亮 通讯员 穗检宣 穗环宣

“生态绿”携手“检察蓝”,共筑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防火墙”。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共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地见效。

据悉,《实施意见》建立8方面具体衔接机制,细化22条措施,是广州市一级首个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

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踏勘案件现场

一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可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索赔追偿;生态环境部门筛查出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因确有困难无法开展索赔的,可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来源。

二是建立案件磋商衔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磋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磋商告知书、赔偿协议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派员参加磋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支持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

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踏勘案件现场

三是建立案件诉讼衔接机制。当磋商不成,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商请检察机关采取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派员出庭等方式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调查取证、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提供协助,推动形成合力。

四是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衔接机制。按照规定,赔偿义务人按照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原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可对修复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借鉴公益诉讼领域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替代修复、异地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替代、强制参加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创新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场采样(土壤)

五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等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六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已有的“两法衔接”工作平台,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要求、工作进展、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共享相关刑事调查证据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探索“行刑民衔接”机制。

七是建立法治宣传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措并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工作,同时鼓励群众参与、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八是建立交流培训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可聘请员额检察官为特邀法律监督员,为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办案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据介绍,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方面开展协作配合工作实践,有力推动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有效修复受损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

编辑: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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