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晚快评】莫让“恶搞零食”对未成年人“双重施害”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戴先任 发表时间:2021-11-30 10:14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戴先任  2021-11-30
既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

文/戴先任

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几十家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这些零食的售价在几块钱到十几块钱不等,大部分是以“礼盒装”形式售卖,美其名曰“整蛊、恶搞”,一些商家还“贴心”地备注上“保密发货”。(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DV现场视频截图

在一些电商平台上,这些“恶搞零食”比普通零食更有市场,成了网红零食,占据零食店货架的C位。这些“网红恶搞零食”的消费者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一些未成年人喜欢标新立异,“恶搞零食”抓住了他们的消费心理。但这些“恶搞零食”往往包装低俗,比如“姨妈巾棉花糖”、仿“计生用品”的包装,还有诸如“老婆乖乖丸”“老公温顺颗粒”等的“恶搞零食”。一些中小学生接触到这些“恶搞零食”,就可能由此受到不良影响。

另外,“恶搞零食”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如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网红零食店开展专项突击检查中发现,有两家店铺售卖的29种、503件“网红”零食存在问题,大部分是“恶搞”糖果。很多“恶搞零食”并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网红恶搞零食”从包装到食品本身,都存在问题,对广大未成年消费者可能带来“双重伤害”:既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

“孩子的钱最好赚”,不少商家深谙此理,但挣钱要取之有道,不能把孩子当韭菜割,甚至不惜以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代价牟利。

对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搞零食”要“狠搞”。一方面,网络平台要尽好管理责任,对兜售“恶搞零食”的不法商家、主播采取下架、禁播甚至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对“恶搞零食”背后的不法商家、主播等进行“围猎”。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红恶搞零食”的查处与打击力度,督促平台尽好管理责任。另外,学校、家长也要重视起来,引导孩子正确消费,引导孩子对“恶搞零食”等“问题食品”说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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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梁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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