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广东省政府发文: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聪 发表时间:2018-05-04 22:32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分类管理、创新办学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广东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明确将对广东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校

终止时出资者可享补偿奖励

《意见》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时,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

其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

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税收和土地办学的重要成本。《意见》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划分后,在学校用地和税收方面都将实行差异化政策。

《意见》明确,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同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方面,将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对民办学校扩大收费自主权

民办教师职称评定与公办校教师同等权利

《意见》还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和学校收费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今后民办学校将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在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方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要重视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同时,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除教师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还是,《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编辑:刘嘉文
数字报

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广东省政府发文: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金羊网2018-05-04 22:32:21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分类管理、创新办学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广东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明确将对广东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校

终止时出资者可享补偿奖励

《意见》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时,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

其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

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税收和土地办学的重要成本。《意见》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划分后,在学校用地和税收方面都将实行差异化政策。

《意见》明确,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同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方面,将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对民办学校扩大收费自主权

民办教师职称评定与公办校教师同等权利

《意见》还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和学校收费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今后民办学校将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在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方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要重视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同时,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除教师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还是,《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编辑:刘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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