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逼着情夫写费欠条 分手后女子起诉索要10万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刘文添 发表时间:2018-06-17 10:01

■廖木兴/图

  一宗看似普通的借贷案件,竟牵扯出婚外情纠纷。王某与已婚男子区某一直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分手后,她拿着10万元的借条起诉他人,结果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具体答案,请看这个案例。

  从2016年10月起,32岁武汉女子王某就跟广州市黄埔区已婚男子区某保持男女关系。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相互转账频繁,其中区某向王某转账共计249925.52元,王某则向区某转账共计222277.87元。

  本来两人一直关系稳定,可在去年6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马上告诉区某,区某前往王某的老家一起商量此事。考虑到自己怀孕了,王某叫区某和老婆离婚,跟自己结婚,可是区某不答应。

  这一下王某不干了,在入住的酒店里随手拿出便签纸,要求区某写下一份10万元借款的借条,作为分手费。无奈之下,区某只好照办,不过,他在写借条时也“留了一手”——在借条上没有填写“出借人”和“利率”,这两项为空白。随后,王某在借条上的“乙方栏”填上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在“利率栏”填上“0.05”,区某将这些情况拍了照片保存下来。

  在分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区某返还这10万元。她说,区某多次向她借款共计10万元,多次催告无果,为此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将金额变更为6万元,原因是区某曾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各还借款2万元,尚欠借款6万元。

  不过,区某拒绝还钱:“她一直找我要钱,甚至找催债公司派人上门,还贴大字报,跟踪我老婆。”在法庭上,区某说去年11月两人分手后,王某开始要他还钱。为此他还向法院提供了短信记录、照片、报警回执,证明自己所言不虚。

  今年2月,区某的妻子也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跟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49925.52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定,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确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应当就其自己履行了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称其转账中有3笔总额为7万元是借款,另有3万元借款为现金,但被告否认这是借款。原告又称被告的转账中有两笔共4万元为还其的借款,还款时间仅迟于出借第一笔借款2万元的时间两天,而早于原告所称的出借剩余8万元的时间,这明显有悖常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了1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何生廷 刘文添)

编辑: 宝厷
数字报

怀孕后逼着情夫写费欠条 分手后女子起诉索要10万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刘文添  2018-06-17

■廖木兴/图

  一宗看似普通的借贷案件,竟牵扯出婚外情纠纷。王某与已婚男子区某一直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分手后,她拿着10万元的借条起诉他人,结果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具体答案,请看这个案例。

  从2016年10月起,32岁武汉女子王某就跟广州市黄埔区已婚男子区某保持男女关系。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相互转账频繁,其中区某向王某转账共计249925.52元,王某则向区某转账共计222277.87元。

  本来两人一直关系稳定,可在去年6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马上告诉区某,区某前往王某的老家一起商量此事。考虑到自己怀孕了,王某叫区某和老婆离婚,跟自己结婚,可是区某不答应。

  这一下王某不干了,在入住的酒店里随手拿出便签纸,要求区某写下一份10万元借款的借条,作为分手费。无奈之下,区某只好照办,不过,他在写借条时也“留了一手”——在借条上没有填写“出借人”和“利率”,这两项为空白。随后,王某在借条上的“乙方栏”填上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在“利率栏”填上“0.05”,区某将这些情况拍了照片保存下来。

  在分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区某返还这10万元。她说,区某多次向她借款共计10万元,多次催告无果,为此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将金额变更为6万元,原因是区某曾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各还借款2万元,尚欠借款6万元。

  不过,区某拒绝还钱:“她一直找我要钱,甚至找催债公司派人上门,还贴大字报,跟踪我老婆。”在法庭上,区某说去年11月两人分手后,王某开始要他还钱。为此他还向法院提供了短信记录、照片、报警回执,证明自己所言不虚。

  今年2月,区某的妻子也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跟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49925.52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定,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确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应当就其自己履行了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称其转账中有3笔总额为7万元是借款,另有3万元借款为现金,但被告否认这是借款。原告又称被告的转账中有两笔共4万元为还其的借款,还款时间仅迟于出借第一笔借款2万元的时间两天,而早于原告所称的出借剩余8万元的时间,这明显有悖常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了1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何生廷 刘文添)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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