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贪玩,在校把同学眼睛射伤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杨再睿 发表时间:2018-07-23 23:43

金羊网讯 记者杨再睿、通讯员陈严报道:小学生课堂玩橡皮圈,却不慎把自己的同班同学眼睛弄伤。近日,茂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的判决下,双方均服判不上诉。7月23日,记者从信宜市法院获悉,该笔涉案赔偿款已经赔付结清,但小孩戏耍造成创伤和法律后果,让双方家长痛心。

小梁和小张是信宜市某小学的一年级同班同学。2015年4月8日下午,两人的所在班正上自习课,同学小梁趁老师在讲台上布置作业之机,用橡皮圈将铅笔头的金属圈,弹射向坐在他身后座的小张同学,击中了张某的右眼。小张觉得眼痛就哭了起来,老师发现后随即叫小张和小梁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后打电话通知双方的家长。

老师在小张受伤后的次日,与他的父母联系沟通,发现小张的眼角膜受伤严重,学校报警处理。小张被父母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信宜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对小张进行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张在医院的住院期间,疾病诊断为“右眼穿通伤:角膜裂伤”,进行了“眼角膜修补+前房成型形术”,出院后又到茂名市人民医院复查。

随后,小张到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张右眼损伤(角膜裂伤)引起右眼低视力1级评定为X(十)级伤残”。

该次事故发生时,小张和小梁均是7岁多。两人所在的学校信宜市某小学,于201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该保单扩展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各项赔偿限额约定如下‘每年累计200万元,每次事故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为15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为2万元)’,该保单不设免赔。”小张的父母曾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以上述的信宜市某小学为第三人,起诉至信宜法院,后撤诉。之后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梁及其父母、信宜市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偿付其41.74万余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被告信宜某小学上课的过程中,被被告小梁击伤了眼睛,造成其轻伤二级,并导致了十级伤残,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小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梁某甲、杨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信宜某小学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被告梁某的父母梁某甲、杨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为宜。被告信宜市某小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信宜市某小学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共39520.53元。因此,信宜法院判决被告信宜某小学赔偿27664.37元,被告梁某甲、杨某赔付11856.16元给原告张某。一审判决后,双方的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编辑:冯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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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孩贪玩,在校把同学眼睛射伤

金羊网  作者:杨再睿  2018-07-23

金羊网讯 记者杨再睿、通讯员陈严报道:小学生课堂玩橡皮圈,却不慎把自己的同班同学眼睛弄伤。近日,茂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的判决下,双方均服判不上诉。7月23日,记者从信宜市法院获悉,该笔涉案赔偿款已经赔付结清,但小孩戏耍造成创伤和法律后果,让双方家长痛心。

小梁和小张是信宜市某小学的一年级同班同学。2015年4月8日下午,两人的所在班正上自习课,同学小梁趁老师在讲台上布置作业之机,用橡皮圈将铅笔头的金属圈,弹射向坐在他身后座的小张同学,击中了张某的右眼。小张觉得眼痛就哭了起来,老师发现后随即叫小张和小梁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后打电话通知双方的家长。

老师在小张受伤后的次日,与他的父母联系沟通,发现小张的眼角膜受伤严重,学校报警处理。小张被父母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信宜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对小张进行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张在医院的住院期间,疾病诊断为“右眼穿通伤:角膜裂伤”,进行了“眼角膜修补+前房成型形术”,出院后又到茂名市人民医院复查。

随后,小张到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张右眼损伤(角膜裂伤)引起右眼低视力1级评定为X(十)级伤残”。

该次事故发生时,小张和小梁均是7岁多。两人所在的学校信宜市某小学,于201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该保单扩展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各项赔偿限额约定如下‘每年累计200万元,每次事故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为15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为2万元)’,该保单不设免赔。”小张的父母曾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以上述的信宜市某小学为第三人,起诉至信宜法院,后撤诉。之后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梁及其父母、信宜市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偿付其41.74万余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被告信宜某小学上课的过程中,被被告小梁击伤了眼睛,造成其轻伤二级,并导致了十级伤残,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小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梁某甲、杨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信宜某小学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被告梁某的父母梁某甲、杨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为宜。被告信宜市某小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学校责任保险,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信宜市某小学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共39520.53元。因此,信宜法院判决被告信宜某小学赔偿27664.37元,被告梁某甲、杨某赔付11856.16元给原告张某。一审判决后,双方的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编辑:冯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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