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两幼儿在村中公园池塘溺亡,管理方村委会被判应赔偿
两幼儿的父母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大部分责任
羊城派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宋晓贲
有人在村中公园池塘溺水身亡,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佛山顺德法院今日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村委会作为事故发生地管理方未针对该区域特殊的危险性设置障碍物或建立缓冲带,也未安排人员对公园进行日常巡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悲剧:两名幼儿在村中池塘溺亡
上僚公园为顺德区北滘镇某村内免费开放的公园,也是上僚居民经常出入的休闲、娱乐场所,距居民居住地较近。
2017年8月15日12时前后,年仅五岁的小浩和年仅两岁半的小轩在该公园内独自玩耍,后被发现于池塘内溺亡。据了解,两幼儿溺亡处的池塘岸边沿为水泥构筑的直角岸堤,池塘水深随季节变化,夏季较深,事发时超过1米。沿岸堤向上为坡度较大的草地,种有行间树,斜坡与路面接壤处为公园石椅,石椅旁为公园休闲空地。诉讼中,经法庭询问,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承认未安排对公园进行日常巡视管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小浩与小轩的父母多次找池塘所在的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村委会向小浩与小轩的父母支付了款项9941.5元。
但未能达成协议,小浩与小轩的父母将该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共计536867.7元。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则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是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尽到监管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全部的责任与损失。并且被告已经尽到安全警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尽管被告不存在过错及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事发后被告还是向原告支付了人道主义精神抚慰金,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事发地管理人存在一定过错
顺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地管理者如何认定及事故发生地管理者有无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关于事故发生地管理者认定问题,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事发地对应的岸堤设置有石椅,石椅旁为公园休闲空地,显然幼儿溺亡处属于公园区域。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为公园土地的权属人,亦负责公园的日常维护,由此事发地的管理人应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
本案中,上僚公园是免费开放的,这就意味着危险发生的几率较大,因此其防止或制止损害的义务应当更重。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对所管理的区域应当比普通公众更了解场所内的情况,应当更能预见和认识到陡峭的水塘边沿是一个潜在的危险源,特别是对开放后可随意进出的孩子而言。所以其应当尽最大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设立了警示标牌,显然属于认识了这一点,但对于本案石椅处的特殊情况来讲,仅仅进行立警示牌警告,而未针对该区域特殊的危险性设置障碍物或建立缓冲带,显然对于在石椅处玩耍而失足滑入斜坡的孩子来讲,就略显苍白无力;;而就软件设施要求而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对公园的日常巡视制度,其未安排人员对公园进行日常巡视,亦加重了上述漏洞的潜在危险性。综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对两幼儿的溺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顺德法院认为两原告为人父母,却疏于对两幼子进行监护,是导致本案中年仅不足5周岁、3周岁的两个“小天使”离世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最终,顺德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507372元、原告主张的丧葬费67187元、交通住宿误工费酌情8000元,共计1582559元。其中酌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承担5%即79127.95元的赔偿责任,扣除原告已经交付的9941.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村民委员会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69186.45元,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文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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